依据法律规定,恋人间赠与的财物未必一定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如果相关当事人有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可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划分到各自名下,即归属为个体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此外,若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明确指出所赠予之物仅为受赠者个人所有,那么此项财产亦将被视为受赠者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涉及离婚事件时,无论受赠者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财产都应归属于受赠者一方所有。然而,若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形,那么受赠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