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以下原则和标准进行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子女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会考虑父母的基本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如果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形: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尊重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和选择。
轮流抚养: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共识,这需要在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或者在法院的协助与监督之下完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案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需求、物质条件、情感需求以及父母的实际抚养能力等因素。例如,法院会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以确保判决结果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